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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遗嘱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来源:周叶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2
浏览量:268

法院判决遗嘱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审判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周叶锋


案情摘要:陈某夫妇于1970年生育一儿子小张,于2001年在深圳购得一套居住用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2005年陈某丈夫因病去世后,陈某私自将该房更名下至其一人名下。在陈某晚年期间,儿子小张常与陈某发生口角,照顾不周。陈某一气之下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公证时声称其无子女,自愿将名下房产在其死后由其妹妹继承。2015年陈某去世,陈某妹妹持公正遗嘱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其名下。2016年,小张与陈某妹妹因该房权属发生争议,小张认为其是陈某夫妇唯一子女,房应由其全部继承,而陈某妹妹则认为陈某已在公证遗嘱中明确房屋由其继承,双方协商不成,小张诉至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并判房归其所有。

律师分析:佳合团队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该案做了全面分析认为,在陈某丈夫去世后,陈清群按法定继承,在原占有涉案房产二分之一产权的基础上,有权继承其丈夫份额的二分之一,继承后即占有涉案房产四分之三产权。另涉案房产四分之一产权按法定继承应归小张所有,但陈某故意隐瞒小张存在的事实,私自将该房全部份额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根据相关规定,如继承人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虽本案中陈某丈夫未立遗嘱,但陈某故意隐瞒其他合法继承人小张存在的事实,损害了小张的合法权益,在继承时是可剥夺其权利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本案公证遗嘱不仅处分了陈某个人的财产,还处分了本应由小张从陈某丈夫处继承的四分之一产权,损害了小张的合法权益。虽然该遗嘱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处分了不归其所有的部分财产,该部份是无效的。

法院判决:涉案房产35%份额归小张所有(如按法定继承小张只能分得25%,法院主要是考虑到陈某在继承其丈夫财产份额时存在故意隐瞒其他合法继承人这一情节,将陈某其中的10%分割给了小张,最终陈某妹妹依陈某公证遗嘱只分得涉案房产的65%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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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叶锋
  • 执业律所:
    山西黄河(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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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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