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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想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来源:周叶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2
浏览量:150

离婚后一方想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周叶锋

案情摘要: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二名,双方因感情不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孩子归被告直接抚养,原告可随时探视。后因孩子探视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原告私自带孩子带走,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在得知孩子被原告私自带走拒不送回,还被起诉,感到非常气愤,遂委托仁人所佳合婚姻律师团队的周叶锋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被告希望通过委托我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过程:我们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原告多达300多页的证据材料,同时多次与被告交换意见,帮助被告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交。综合该案件的各方面情况,我们为被告制定了答辩策略和方案。

法律分析:首先,我们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双方已经按照该协议约定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双方应按离婚协议执行。其次,变更抚养关系,应有法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故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而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孩子随被告生活存在不利于健康成长方面的证据。等等。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私自接走孩子拒不送回的行为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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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深圳国际商会大厦(B座)1701、17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叶锋
  • 执业律所:
    山西黄河(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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