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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2500多万成功辩护获轻判
来源:周叶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2
浏览量:728

信用卡套现2500多万成功辩护获轻判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周叶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某长期为他养卡、套现,经公安调查取证涉案金额达2500多万元,依法将可能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律师受武某家属委托,为武某辩护,本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对案情全面了解后,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部分有误和武某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法庭上,本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使武某成功获得轻判。

【辨护思路】

周律师受武某家属委托,为武某辩护,本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对案情全面了解后,发现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部分有误和武某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就本案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武某从事刷卡套现的非法经营行为时间较短,且未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恳请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虽然本案的经营数额达2500万元左右,但维护信用卡即代他人还款的数额占了总数额的90%,信用卡套现的数额仅占总数额的10%,即250万元左右。被告人武某在帮他人维护信用卡时,是用自己的合法财产代他人还款,并没有给他人或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害。而且,我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对帮他人维护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任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信用卡的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之前的类似判例也对代他人还款的数额做了相应扣除,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犯罪数额。因此代他人还款的数额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数额,本案的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250万左右。

其次被告人武某用自己的合法财产代他人还款,并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

三、《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中国法律对信用卡套现的犯罪行为的处罚起刑点过重,数额超过在500万元就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被告人武某涉案金额超过在500万元,但其获利仅10万元左右,相对于其他的非法经营犯罪,对被告人武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过重,根据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请求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武某存在从轻减轻情节如被告人武某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有立功表现等。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将本可能处以五年上有期徒刑,判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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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叶锋
  • 执业律所:
    山西黄河(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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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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