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 成功辩护获轻判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周叶锋
近两年我国掀起了扫黑除恶的高潮,在此形势下,不可否认存在错抓被定性为黑社会人员的情形。为能准确有效打击黑社会,近期相关部门下发了多份文件进行规范。但面对指控,应如何辩护呢。
【基本案情】
康某常在某地开设赌场,平时跟黑社会人员混得挺熟。公安机关在展开打黑行动时,将康某也一并抓获归案,随后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控告康某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如两罪名成立,康某可能判处五年或以上有期徒刑。
本律师受康某家属委托,为康某辩护,本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对案情全面了解后,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部分有误和康某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法庭上,本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案件改变定性,康某成功获得轻判。
【辨护思路】
本律师受康某家属委托,为康某辩护,本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对案情全面了解后,发现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部分有误和康某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辩护人就该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对于开设赌场罪,辩护人并无异议,康某本人对其实施的开设赌场行为也供认不讳。但公诉机关将康某开设赌场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证据不足。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康某主观上也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不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也从未实施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康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黑社会成员。
公诉机关既将公诉机关将康某开设赌场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其前提是认定康某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本案却缺乏相应的证据。例如,康某什么时候参加的?受谁的领导和管理?参与了哪些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等等,公安机关经侦查也没有收集到相关证据。康某虽与本案中某些涉黑社人员认识或有接触,但并不表示其与涉黑人员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其麻将馆内开设赌场是康某的个人行为,不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其所得收入也归其个人所有。公诉机关将康某开设赌场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仅判康某开设赌场,康某获轻判。
【结语】
从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出度,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辩护律师首先要论证的事项,如果定性不准,被告人将可能被判以更重刑罚。